开篇名义,我认为这两位都该判死刑。
我们可爱的法院判了一个,没判另一个。理由很有趣:“这个国家需要冷静,这个民族需要冷静,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,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,应冷静。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,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。”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”少杀”、”慎杀”,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。“我们不能再冷漠了,不能像曾经那样,草率判处死刑,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。”田成有这样说。他认为,减少死刑已经成为了大趋势,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,这是奴隶制、封建制的落后方法。(来源:网易新闻 云南高院: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)
首先这段话一定会进入今年我国的人权报告,来反驳米国对我们人权状况的指责。相信田副院长是一位懂政治的合格干部。
接下来说说我为什么认为他们俩都该死。我和很多人一样,是个外人,既不认识凶手也不认识被害人,谈不上什么感情因素;我的依据统统来源自网易等新闻网站,我尽量从中看清事实。
先说下我对法律的理解。我国自古有“杀人偿命,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”的说法,我十分认同。后来我们发现简单一刀切略嫌草率,所以细分出很多情况,比如“正当防卫”、比如“过失杀人”,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,有些时候,杀人不一定需要偿命,这点我也认同。
什么情况下杀人不该偿命呢?我认为可能有以下参考:
- 过失,不存在主管故意,也不存在放任结果。比如,有个美女在街上走,一搓男因为看她被车装了,洗白了。
- 正当防卫。这个好理解,法律定义清晰。
- 此人并非罪大恶极,留ta一命对受害人家属不造成心理负担,也可以更好的恕罪。
药已死,命罪相抵,暂且不提,单说李。可以看出,他有着非常强烈的主观杀人欲望。先杀姐姐,然后倒提3岁弟弟摔死。传统上认为这种人,一定是“罪大恶极”。那么他是不是真心忏悔了呢?没有地方提过,不过看来受害者家人并没有打算原谅他。
于是要不要判死刑呢?一是情感上,被害者希望他以命抵罪;一是逻辑上,符合死罪的要求;最后,作为一名看客,我认为如此凶残的一个人,日后的社会危害一定很大,同时作为一名28岁的大龄男青年,他的赔付能力或者说补偿能力也极不乐观。法律是对整个人类种群的维护,如果一个人,他的存在对其他人是个威胁(包括诱导性质的),他又无法为种群提供什么样的价值,那么他就应该被消灭,这是从纯粹客观价值取向来说。
综上所述,我认为他应该被判死刑。这不是群体在宣泄情绪,而是对传统道德的恪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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